诈骗传销案件高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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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人民币数千亿元。这样一个重大的案子,因为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,不但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,也让很多人对比特币、区块链这个新技术新行业产生疑虑。 去年11月本案PlusToken终审宣判时,我曾经做过评论。在本案再次引起各界瞩目之际,作为一名较早关注比特币和区块链领域、办理和介入不少相关案件的律师,我想就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发展,谈谈这个领域为什么诈骗和传销犯罪高发。 中本聪(Satoshi Nakamoto)2008年发明比特币,所使用的技术被命名为区块链。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,而是依据特定算法,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,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。 比特币的“去中心化”等特点,迅速吸引了大量拥趸。对比特币和未来去中心化金融的“信仰者”,囤积比特币,创造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,并进行交易,形成所谓的“币圈”,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项目方,还有投资和投机者。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,通过专用设备“计算”生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称为“挖矿”,设备生产商和“矿工”、“矿场”等,构成“矿圈”。而区块链技术本身,也逐渐显露出虚拟货币之外的功能,其开辟的“价值链”、“信用链”等应用场景,被认为互联网革命性的新技术,大量公司投身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,被称为“链圈”。因为都使用的是区块链技术,上述三个“圈”,有一定等重合和交叉。 目前的中国,从中央到地方,政府都在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。2019年10月24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,明确要求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。2020年4月20日,国家发改委将“区块链”正式列入新型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基础设施。公开资料显示,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,全国各类区块链产业园区已有四十余个。可以看出,“链圈”代表着新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,是政府非常支持的产业。 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13]289号)明确规定,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重申了上述规定。同时,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,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,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,不得为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 不过,比特币作为虚拟资产,中国法律有从被动保护转为主动保护的迹象。因为前述规定虽然否定了“虚拟货币”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,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,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 大量已生效的判决显示,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备价值型、稀缺性、可支配性等特点,所以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。法律支持个人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。 这也是“矿圈”在中国能够合法存在的法律基础。在水电充沛的地区,比特币矿场甚至成为某些地方支柱产业。 至于围绕着比特币出现大量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,不足为奇。一方面是区块链确实是革命性的技术,发展迅猛,一方面比特币价格高涨,出现明显的财富效应。行业繁荣,钱多了,自然也被非法活动盯上。和早期互联网一样,被人打着互联网旗号出来诈骗、传销。技术本身是中立的,看被什么人使用,做什么事情。
其实,传销等“资金盘”欺诈操作模式早已形成一 (编辑:文章分享网_茂名站长网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


